用图需谨慎 图片侵权占著作权案件过半

发布时间:2020-04-23 11:52:59 | 来源:北京商报 | 作者:  | 责任编辑:李媛

4月22日上午,北京商报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了解到,2018年9月9日-2020年3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案件54844件,其中知识产权案件42121件,占比76.8%。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42080件,占比99.9%。值得关注的是,图片类著作权侵权案件占著作权案件的一半以上。从诉讼主体看,原告相对集中,主要为专业图片公司,涉案数量排名前五的公司起诉的图片类案件,占全部图片类案件的43%;被告相对广泛,以新闻网站主办单位、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用户为主。

在实践中,法院一般根据图片本身独创性、创作难度等进行判赔。“例如普通网络用户因版权意识不强,在自媒体转载文章时将小幅图片作为配图使用,遇此类情形,法官会从平衡权利人和侵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合理确定判赔数额,实践中单张图片最低判赔300元,最高5000元。”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卢正新介绍。

自媒体从业人员小朱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我们在编辑的过程中确实会特别注意图片的版权,因同行因为插图版权被诉的情况还挺多的。一般会去商用网站找图,就是企业版每年付钱的那种,或者有时候是新闻图或者那种网友的图,联系不上的话就标注来源。重视版权,也是给自己规避风险。”

此外,妥善把握技术中立与侵权行为认定的关系也是法律实践中的难点。卢正新表示,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以“鼓励技术向善,维护技术中立,制止技术向恶”为裁判理念。但秉持技术中立,并不意味着技术中立能够成为侵权行为的挡箭牌。

“盘多多”一案也入选了此次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独家享有综艺节目《歌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在盘多多网站的搜索框中输入并查找“歌手2019”,可得到“相关百度云盘资源推荐”。法官经过审理认为,百度网盘提供的信息存储服务具有私密性和封闭性的特征,其对网络用户存储于网盘中的文件并不负有主动审查义务,且在接到应诉通知后已断开侵权链接,故应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而“盘多多”提供的搜索链接服务客观上汇总了网盘中的侵权链接,并会导致侵权范围进一步扩大,该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裁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5万元。

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技术中立原则又称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原则。适用时要审查所谓技术是否属于主要用于侵权的技术。该技术主要用于正常合法的商业活动,但其技术也会被侵权人利用实施侵权活动,这种情况下就要严格把握技术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只有在具备帮助或教唆行为的条件下才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孙志峰解释到,案例中,搜盘引擎和百度网盘都属于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技术,百度得以免责就因为百度网盘本身属于私密用户存储空间,并以ROBOTS协议屏蔽了开放式搜索,预通知无法满足有效通知的要件,故无法认定其具有帮助侵权的主观过错,故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九条构成要件,不承担责任。盘多多就利用其技术将本来不公开搜索的网盘信息对外公开,事实上提供了侵权链接进一步扩散的便利,故法院判决承担帮助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