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后果很严重!

发布时间:2020-11-02 16:07:29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周地 | 责任编辑:张青

一、哪些行为属于“虚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虚开发票”处罚、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1〕47号)规定,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规定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其中涉及虚开发票的有哪些?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二)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案件信息一经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当事人的税收信用记录永久保存。对相关虚开发票案件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2)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3)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供稿:盐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