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数字规则,保护消费者权益
发布时间:2021-01-19 08:37:02 | 来源:光明日报 | 作者:刘坤 | 责任编辑:李媛日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国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支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同时要依法规范发展,健全数字规则。
【现象】
“买个菜都要被套路”“我也被‘大数据杀熟’了”……近日,不少网友纷纷吐槽自己被某些平台企业“坑”的经历。有消费者表示,自己付费成为某平台的会员后,虽然领到了几张5元无门槛红包,但实际上并没有省钱,因为配送费反而比非会员贵了。如果每次叫外卖都要多付几元钱的配送费,几次下来,红包的优惠就抵消了,会员费也就白付了,甚至还可能多花一笔冤枉钱。
业内人士称,“大数据杀熟”是指同样的商品或服务,针对老客户的价格反而比新客户要高。平台经济领域的一些经营者利用用户黏性等特点,造成差别待遇等现象,致使商家和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国内不少平台企业都出现过类似问题,花样多、套路深,让消费者防不胜防。
除了“大数据杀熟”外,也有人担心自己的隐私被泄露。“前几天,我在一家电商平台上随意浏览过一款咖啡机,之后平台就频繁地给我推荐咖啡机、咖啡豆等商品。”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王女士说。
当前,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电商平台、音乐平台、社交媒体平台等各种类型的平台涵盖了社会经济各个领域,成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中重要的市场主体和组织形式。然而,随着平台规模不断扩张,资源逐渐向头部平台集中,频频出现“杀熟”“二选一”等现象,必须依法对其进行规范,健全数字规则。
【专家解读】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产业政策所智能制造政策研究室主任郧彦辉:
一般而言,数字规则是指政府为规范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而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总称。现实生活中,既有国际层面的数字规则,也有国家层面的数字规则,有时地方政府也会出台一些数字规则。总体上看,数字规则主要包括数字产权规则、数字开放规则、数字流动规则和数字保护规则等。
制定数字规则的需要源于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当前,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呈现良好趋势。相关研究数据表明,我国已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人们的日常生活,已经须臾离不开数字。
数字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损害公平竞争、消费者利益等现象使得对数字规则的需求更加紧迫。这种现象在平台经济中表现尤为明显。近年来,我国鼓励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互联网平台企业快速壮大,但平台经济中的“大数据杀熟”“二选一”等垄断现象层出不穷;对平台企业一些具有金融性质的业务监管不到位,容易造成过度金融化。这些都表明,数字规则亟须完善,从而为数字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发达国家也一直在不断努力完善数字规则。以欧盟为例,欧盟致力于实施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制定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条例框架》《开放数据指令》《欧洲数据战略》等,建立了相对完整的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前不久,欧盟公布《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草案,将针对互联网平台在数字服务领域建立一套新规则。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数字规则也在不断完善。我国已经制定了侵权责任法、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电子签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数字经济发展和监管发挥了指引作用。另外,《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增设互联网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依据的规定,这些都将有效增强反垄断规则的运用。
未来,数字经济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我国数字规则建设任重而道远。在数字产权方面,要理清数据的类型,对数据的边界进行清晰界定,赋予数据财产的权利,在生成、使用、采集等关键环节建立登记制度。在数字开放方面,可考虑以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和第三方认证评级相结合等方式,明确开放的类型和重点。在数字流动方面,可考虑以全程监管的形式,完善针对数据造假、数据泄露、数据歧视、数据滥用等不当行为的监管治理机制,逐步建立数据市场风险防控体系。在数字保护方面,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工作,加大“个人信息被遗忘权”的宣传普及程度;同时,完善数据安全监管制度,明确数据主体的安全保护义务和责任。
(本报记者刘坤采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