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莫喝酒 喝酒不开车——巡回审判进驾校 开启交通安全“开学第一课”
发布时间:2023-03-01 16:55:00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金香君 | 责任编辑:郭顶为持续推进平安双阳建设,双阳法院与双阳交警大队聚力协作,建立交通事故联动溯源治理机制,对交通运输领域案件纠纷进行源头预防,以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案件巡回审判为支点,携手区检察院、区交警大队开展集中审判,零距离“以案释法”,创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当前正值开学季、学生返校高峰期,为守护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加大对交通运输重点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2月24日上午,双阳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双阳区吉星源驾校训练场敲响法槌,对8起危险驾驶犯罪进行专场审判、当庭集中宣判,开启交通安全“开学第一课”。区检察院检察官张佳玉到场支持公诉,区交警大队范思君科长、任宏阳警官以及双阳区吉星源驾校的百余名学员和教练员到场参与旁听。此次活动形成强大法律震慑,有力打击了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群众安全感、幸福感的犯罪行为。

庭审现场
经查,8起案件均是被告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具有酒驾嫌疑,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及血液酒精值含量检验均超出标准值80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经依法审判,8名涉案被告人均被判处实刑、罚金。

普法现场
庭审结束后,区交警大队任宏阳警官以“危险驾驶”为主题开展普法讲座,结合庭审案件对危险驾驶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等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全面讲解。同时,结合民警自身办案经验,通过一个个血淋淋的案例教训,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向旁听的学员和教练们阐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现实危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次巡回审判特地选取吉星源驾校作为活动开展地点,为“准司机”们开展了一堂深刻的安全教育课。参与旁听的学员们纷纷表示,此次庭审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作用,让他们更直观的了解到醉驾的危害,对安全驾驶有了全新的认识。在场的大学生也表示,这次巡回审判也是他们新学期的“开学第一课”。同时,参与旁听的驾校教练也表示,此次庭审不仅增强了学员们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也是对他们的一次提醒,在今后的讲课过程中,他们会加强法律知识的讲解,为“准司机”们提前划好“红线”。
近年来,“醉驾”类案件一直呈现高发趋势,双阳法院将继续深化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凝聚打击合力,深入探索专场审判模式,增强打击犯罪的震慑性,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杜绝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图文:刑事审判庭 金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