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探望困境”长春市双阳法院发出首份《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
发布时间:2023-05-30 13:57:17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双阳法院 | 责任编辑:赵茜进一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在双阳法院“阳光下的小葵花”普法品牌指导下,近日,少年审判庭在全国第二个家庭教育宣传周内向一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发出了首份《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再加“保险杠”。
[案情回顾 ]
原告A某(女)与B某(男)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因生活琐事,双方感情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官调解后,双方同意离婚,孩子由女方抚养。但在孩子的探望权问题上,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签订现场 ]
为解决这一情况,承办法官崔澜馨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多次向双方阐述家庭教育及家风的重要意义,重点指出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对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的重要作用,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妥善解决矛盾,努力为孩子创造更好的成长环境。为进一步消除双方顾虑,尽量减少因抚养权产生的冲突,承办法官提出,可以通过签订《探望权履行承诺书》来保障探望权的实现。
A某、B某在法官释明后,经过慎重思考达成合意,在确定A某拥有孩子抚养权的前提下,双方签订了《探望权履行承诺书》,并保证会按照承诺书内容履行,共同维护孩子的健康成长。

《探望权履行承诺书》的签署,为破解“探望困境”提供了一条全新途径,有助于解决因离异导致父母关爱和家庭教育缺失的问题,减少因父母关系破裂而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次生”伤害。双阳法院将继续致力于保护未成年人工作,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贡献司法力量,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助力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良好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