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双说法:破产和解赋生机 化解企业“燃眉急”
发布时间:2023-11-08 14:50:59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黎莎 | 责任编辑:郭顶基本案情
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14日,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设计等活动的企业,注册资本1200万元,尚有在建工程正在施工(仍在经营)。2023年4月27日,该公司经申请人陈某申请,由双流法院采取“执破融合”方式依法受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前往工商局调取了该公司的工商资料并前往该公司注册地实地走访,同时调查了该公司土地、房产、车辆、知识产权、对外签订合同等,并几经周折联系到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发现债务人公司并未在登记地址办公,公司财产单一,主要为在建项目的应收账款,名下无土地、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如果依照常规破产清算做法,将大概率对债务人公司应收账款进行变价拍卖处理,则公司价值将会大打折扣,进而导致本案债权清偿率大幅降低,特别是普通债权清偿率。
审理经过
经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的审查以及对职工债权的调查、审计,债务人资产负债状况逐渐明晰:债务人公司目前尚有三个在建工程项目,如果顺利结算可收获2985万元应收款,而本案截至目前共有17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确认债权金额为428万余元,其中职工债权31万余元,社保债权19万余元,普通债权376万余元,即应收账款大大超出所负债务。
管理人将前述情况向双流法院承办法官汇报后,承办法官与管理人经过充分讨论,审慎研判该公司债权债务、未来发展及案件风险等情况后,迅速决定该案以破产和解方式解决最优,遂指令管理人与债务人实际控制股东充分沟通,了解债务人目前所处困境,并结合债权情况协助债务人制定出切实可行、互利共赢的和解协议草案。
经过近五个月,管理人与债务人反复沟通,并核查债务人移交的财务资料,确定债务人并未达到资不抵债的情形,债务人公司作出了主要内容为两年内分阶段100%清偿全部债权的破产和解协议草案,向双流法院提交申请。
2023年9月13日,双流法院初步审核了债务人提交的破产和解协议草案,裁定确认债务人公司和解。2023年9月28日,本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会议主要内容为核查债权、表决破产和解协议以及成立债权人委员会,最终所有议案均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双流法院承办法官本着提前释法明理的原则,约见了债务人公司实际控制股东,向其强调诚信履行和解协议草案的利害关系及失信后会触发的不利法律后果,实际控制人一再向法院保证有意尽快收回应收款纾解困局,法院遂根据管理人申请于2023年10月27日裁定认可债务人公司和解协议草案并终止了本案和解程序。
典型意义
行到水穷处,坐看云起时。让“病困”企业从“山穷水尽”迈向“柳暗花明”本就是破产审判所应有的重要价值与功能。本案的债务人企业属于规模较小的建筑型企业,因外部实际发展和自身实力较为薄弱,一旦资金链出现周转不灵,极容易陷入危困局面。
双流法院在办理本案时,敏锐觉察到本案经由“执转破”进入破产程序,系根据债权人申请,故在甄别破产原因时并非完全以资不抵债作为标准,且执行阶段在梳理债务人资产时手段较为传统,从而不能很好判断债务人公司的偿债能力。承办法官研判全案情况,考虑到债务人公司应收账款足以覆盖全部债务,且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后,全体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将达到100%等因素,及时将清算程序转入和解并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在关键时间节点充当“企业医生”角色,为受大环境影响经营受创、具有挽救价值的民营企业赢得了宝贵的时间和生机。同时,承办法官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于破产和解协议达成后的履行环节,没有规定管理人监督的情形,为进一步打消债权人的顾虑,一方面指令管理人筹措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代表与管理人共同监督债务人公司履行和解协议并定期向人民法院报告,以确保债务人公司回笼资金能够优先运用于清偿债务,另一方面约谈债务人实际控制人,向其讲明诚信履约的必要性及其中的利害关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本案实现了破产和解赋生机,化解企业“燃眉急”的效果。(文字: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