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检察力量守护食药安全——通许县检察院成功摧毁一制售假减肥药犯罪团伙

发布时间:2023-12-13 09:02:36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张佳秀 | 责任编辑:赵茜

近日,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杨某某涉嫌销售假药一案的过程中,深入引导侦查,依法精准监督,协同公安机关成功摧毁以葛某某为首、涉案金额高达540余万元的制售假“减肥药”犯罪团伙,该案成功入选“河南省2023年打击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例”。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认真梳理本案证据及犯罪事实,并与承办民警进行沟通衔接后,发现该案存在关联案件较多、遗漏重要涉案人员、证据链条散乱等问题,针对此种情况,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成立专案组,细致梳理,深入研判。由于组织者葛某某未到案,该犯罪团伙销售数额、赃款分配等情况难以确定,检察官结合现有证据情况,先后向公安机关提出明确补充侦查意见30余条。同时,针对卷宗中发现的其他犯罪线索进行了总结梳理,共整理涉嫌同类型犯罪20余人,移送犯罪线索12条,依法追捕追诉犯罪嫌疑人7人,破获关联案件15起,先后有20名涉案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2月以来,葛某某先后纠集陈某某、杨某某、冯某某等人,购买西布曲明、荷叶粉、产品外包装等原材料,自行加工生产减肥胶囊,在淘宝网站分别开设“季衣衣er”“衣衣小仙女”“不爱青椒的小新”“美希瘦身”等店铺,销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胶囊,销售金额高达540余万元。经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减肥胶囊样品外包装标示为“燃烧脂肪、饱腹感、抑制食欲”,外包装标签标示有“第二类药品”“中药处方剂量”“适应症”“非处方药药品”等字样,具有药品特征,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且检出西布曲明,依法认定为假药。

检察机关认为,葛某某组织他人生产含有西布曲明的非药品冒充药品并进行销售,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葛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一百万元,法院采纳该量刑建议,对葛某某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追缴葛某某违法所得200万元上缴国库。葛某某未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食药品从业者莫要贪图蝇头小利,规范、合法、诚信经营才是长久之道。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张佳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