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双说法:儿童在游乐场玩耍时受伤,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4-01-18 15:46:56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夏颜、胥凤 | 责任编辑:郭顶

游乐场作为小朋友们最喜欢的场所之一,给小朋友们带来了许多欢乐,但安全问题也需要引起监护人和游乐场经营者注意,如游乐场的游乐设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小朋友们在使用这些设施时,一不小心就会受伤。若是发生此类情况,该由谁来承担相应责任呢?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年仅4岁的乐乐(化名)由其亲属携带至某公司开设经营的游乐园消费玩耍,乐乐在蹦床上玩耍时摔倒并致右臂受伤,事发时,其亲属正在游乐园外的休息区等待。事发后,某公司未能及时对乐乐采取急救措施,也未及时将乐乐送至医院治疗,最终由乐乐的亲属将其送医,经诊断,乐乐为右肱骨骨折、右肘关节脱位。后乐乐监护人以乐乐的名义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该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乐乐作为某公司经营的游乐园项目的消费者,某公司应当对其人身安全承担相应保障责任。当不同年龄段的儿童一起蹦床玩耍时,公司应当预见不安全因素,且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乐乐的受伤,某公司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乐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近亲属应尽到监护、照看职责,事发时,乐乐的近亲属仅在休息区等待,未尽到监护、照看职责,应当自负一定的责任。综合考虑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各方的责任大小及过错程度,双流法院判定某公司承担70%的责任,乐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某公司已按判决履行支付义务。

典型意义

实践中,未成年人在游乐场所玩耍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件时有发生。游乐场所的经营者对在场所内游玩的未成年人负有较高的安全保障和救助义务,应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游乐设施和相应急救设施,并配备具有安保和急救能力的工作人员,同时应对未成年人监护人尽到安全提醒义务。此外,监护人也要时刻关注未成年子女的健康和安全,当好子女的第一责任人,避免因一时疏忽而给未成年子女造成伤害。(文:夏颜、胥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