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文成县持续曝光6起燃气相关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第八期)
发布时间:2024-02-20 14:46:45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责任编辑:赵茜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重点关注燃气安全问题,以高压态势查处违法行为,持续开展对县域范围内瓶装液化气安全大检查,不断加强文成县县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燃气安全使用,确保安全用气。为消除思想误区,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引导群众安全使用燃气,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公布近期执法查处的6起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案例一:
2024年1月26日,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车站东路XX号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汤某某存在加热燃气气瓶的行为。
当事人加热燃气气瓶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1月27日,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百丈漈镇八都路XX号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王某某存在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行为。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1月29日,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巨屿镇XX路巡查时发现,潘某某实施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为。
当事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4年1月31日,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巨屿镇安东西路XX号巡查时发现,文成县巨屿镇XX早餐店实施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为。
当事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4年2月2日,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百丈漈镇八都路XX号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黄某某存在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行为。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4年2月15日,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徐村汽修仓储点汽修XX号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范某某存在倒卧燃气气瓶的行为。
当事人倒卧燃气气瓶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