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上石桥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涉企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24-02-26 13:51:55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杨悦 | 责任编辑:赵茜

近日,商城县人民法院上石桥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涉企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将一面印有“心系企业助发展,高效服务解难题”的锦旗送到李立林法官手中,对法官高效办案、尽心尽力的工作态度给予高度认可和诚挚的感谢。

2021年9月,周某安、杨某某与周某忠、杜某某签订关于商城县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公司收购合同》,合同中约定周某安、杨某某以800万元收购周某忠、杜某某在商城县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股权及全部资产(不包含转让之前公司所产生的债务)。同时约定,周某忠、杜某某应当如实向周某安、杨某某披露商城县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及实际现状,并保证周某安、杨某某在受让周某忠、杜某某的股权及全部资产后,不会遇到任何形式之权利障碍。

2022年,周某忠、杜某某因周某安、杨某某未按期支付收购款,诉至商城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周某安、杨某某及商城县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未支付收购款及承担违约金100万元,现该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

后周某安、杨某某得知:2023年11月商城县人民法院判决商城县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案外人刘某某工程款1200000元及利息;判决商城县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案外人李某工程款95550元及利息。经审理查明,上述两笔债务均系股权转让之前商城县某建材有限公司外欠的债务。

周某安、杨某某及商城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认为收购前债务应由周某忠、杜某某承担,且周某忠、杜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向周某安、杨某某披露商城县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背景,故于2024年1月诉至商城县人民法院,诉请周某忠、杜某某承担违约责任。

承办法官李立林为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亲自前往企业,深入了解企业当初收购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

之后也多次通过走访调查、电话沟通、当面调解等方式,向原、被告陈述诉讼的利害关系,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商城县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案外人刘某某支付1200000元工程款及利息,向案外人李某支付95550元工程款及利息,本次支付的工程款及利息从收购款中扣除,原被告签订的《公司收购合同》仍正常履行。

商城县上石桥人民法庭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园区法庭”,服务辖区企业,响应“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事事关系营商环境”号召,发挥能动司法,坚持公正司法,以调解化纠纷,为园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杨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