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路不平摔倒受伤致假体移位,能索赔吗?
发布时间:2024-03-15 10:36:56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杨悦 | 责任编辑:郭顶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女孩做整容手术近日商城县一女子骑车时因路面凸起而摔倒导致颏部假体移位及身体多处受伤那么,假体修复费用是否属于医疗费?
2023年6月21日上午8点30分许,原告丁某某驾驶电动车沿G22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大厦附近路面摔倒受伤。事发时,路面非机动车道内有长条状凸起。经商城县123456热线办公室现场确认,该路段属被告某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职责管理范围。事故发生后,原告丁某某多次就诊,其全身多处擦伤、半月板损伤、脸部假体移位,并前往河南中医院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整形美容科对瘢痕及颏部假体进行诊治,经庭审核定原告的总损失共计两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丁某某在允许通行的路面上驾驶电动自行车越过凸起路边摔倒受伤,被告某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作为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义务,管理上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丁某某对路面观察不力、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酌定被告某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承担80%的责任,原告丁某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随着医美行业技术和观念的发展普及,人身损害赔偿中关于医疗费赔偿范围的司法认定应当与时俱进。受害人就发生在面部、颈部等裸露部位、严重影响功能或美观的疤痕进行修复产生费用的,应当认定为医疗费。原告丁某某因路面不平摔倒,致面部及膝部受伤、颏部假体受损,瘢痕修复及行“颏部假体取出术”治疗费用达万元,应当认定为原告丁某某医疗费损失。
道路的日常维护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道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的巡查,及时检修、养护道路,尽到公共管理职责,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杨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