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无小事 疏忽大意要受罚

发布时间:2024-03-19 09:13:20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胡庙人民法庭 | 责任编辑:郭顶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民群众对于食品质量的要求也在增加。在日常生活中,如果购买的食品出了质量问题,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权?是否可以在退款之外申请合理的赔偿?赔偿的金额如何计算?让我们带着问题,一起走进驿城区法院今天的案例。保护消费者舌尖安全。

基本案情

明某在本地某连锁超市购买商品,回家后发现该超市自营的小蛋糕内有异物,随即与超市交涉,要求退款及赔偿。双方沟通无果,明某将超市诉至驿城区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购买蛋糕的货款6.9元,并赔偿明某1000元。02.

裁判结果

经检查,案涉蛋糕内的白色丝状“异物”,系用来给蛋糕刷油的毛刷脱毛。被告超市认为原告明某要求过高,超市每天要制作成百上千的蛋糕,刷毛脱落纯属偶然现象,不构成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且被告并非明知该情况仍然继续售卖,故被告不应承担退货退款以及赔偿。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销售的蛋糕附着有毛刷脱落物,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无证据证明其系在不明知的情形下进行售卖,判决被告超市退还原告明某货款6.9元,并赔偿明某1000元。同时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原告应将购买的剩余蛋糕退还被告。该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

法官说法

为鼓励公众增强维权意识,主动监督食品安全,形成全民维护食品安全的法治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减轻了消费者维权的诉累,有效遏制食品领域的违法行为。在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过程中,作为生产者,既要切实把握好生产关,不“掺假”,也要在食品出厂时把好质检关,不“造假”。作为经营者,要时刻关注食品保质期及食品存放环境,更要做好售后保障。消费者只有“吃得放心”,才会“买得放心”,长期如此良性循环,才能营造和谐共进的市场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胡庙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