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罚十】

发布时间:2024-03-19 11:23:16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驿城区法院 | 责任编辑:郭顶

案例1.三无“假酱香”

张某在某网站看到某店铺售卖飞天茅台酒,便以4393元下单购买两瓶茅台酒。收到茅台酒后,张某认为该酒为假酒,便拨打茅台厂家电话预约鉴定服务,经厂家指定鉴定门店对两瓶茅台酒进行鉴定,确定该茅台酒为假酒,张某遂将该店铺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还购酒款并支付购酒款十倍的赔偿金。

涉案产品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亦不符合交易约定。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判决被告某百货商行退还原告张某购酒款4393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

案例2.虚假标注的“假普洱”

凌某某在舞钢某茶行处购买“班章茶王”普洱茶两块,共计1100元。后带着该茶叶到朋友家做客时,发现所购茶叶标记的生产日期和产品执行标准实施日期系虚假标注,便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证,该茶行销售的“班章茶王”食品标签上注明的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均与实际不符,且茶行无法提供该批次茶品的供货商、生产厂家资质及票据手续,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随即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茶行罚款5000元。后凌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返还购货款11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商品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是消费者在选择购买商品时的重要依据。本案某茶行销售涉及虚假标注的普洱茶产品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所规定的“明知”情形,依法应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法院依法判决舞钢市某茶行返还凌某某购货款1100元及赔偿金11000元。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涉及群众食品安全无小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相较普通商品来说,依法要施以更强力度的打击。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及所谓的“罚十”),严重的还会追究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驿城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