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植物新品种权 让世界充满绿色
发布时间:2024-04-23 10:33:53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双流区绿化服务中心 | 责任编辑:赵茜什么是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需要具备的特性:
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植物新品种享有的权利
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品种权人应当自被授予品种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并且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用于检测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侵犯植物新品种所涉及的法律责任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双流区绿化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