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合伙经营管理者对财务资料管理不善,导致无法进行鉴定清算,是否应当担责?

发布时间:2024-07-08 09:35:05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郭顶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三人合伙经营火锅店,合伙终止对财产清算不一致诉至法院,但经营管理者对财务资料管理不善,导致鉴定不能,其是否应当担责?

基本案情如下:曾某、赵某、张某合议签订了合伙合同,三方约定共同经营一家火锅店(个体户),曾某投资84.5万元,占股65%,赵某投资26万元,占股20%,张某投资19.5万元,占股15%。曾某和赵某负责对火锅店进行实际经营管理,张某不参与经营管理。

火锅店成立之初,生意尚可,但从2022年9月开始,生意惨淡,入不敷出。2023年4月25日,火锅店被迫停止营业。张某与曾某、赵某就合伙终止后是否还有剩余财产分配发生争议,张某对曾某、赵某提供的财务收支账目不服,要求返还其投资款19.5万元,双方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张某将曾某、赵某起诉至法院。

审理中,经张某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合伙期间的财务账目进行鉴定,但由于曾某、赵某无法提供完整规范的财务资料,导致鉴定不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与赵某作为实际经营管理人,未妥善保管好财务资料,造成财务资料不齐全、不规范。在合伙终止清算时,无法提供完整规范的财务资料,导致财务审计不能,盈亏不明,依法应当承担合伙事务不能清算产生的不利后果。张某虽未参与实际经营管理,但作为合伙人,不参加曾某与赵某召集的合伙会议,不回应曾某与赵某提供的对账单,怠于执行合伙事务,其自身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由曾某和赵某对张某的投资款承担50%的返还责任,遂作出由曾某与赵某共同返还张某投资款9.75万元的判决。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但可以约定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享有监督权。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作为实际经营管理者,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事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经营管理者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未参与实际经营管理的合伙人,应当积极参与合伙人会议,行使监督人的权利,配合经营者的工作,一起共同努力经营好合伙事业。合伙终止,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对合伙的财产、生产的成本、债权债务、盈利亏损等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若清算后有剩余,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若是怠于执行合伙事务,对导致不能清算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在个人合伙事务中,合伙事务实际经营管理者,应勤勉务实,秉持为合伙事业目的实现而执行合伙事务。尽职尽责地执行合伙事务既是管理者的权利也是责任。如果因为自己的失职,导致在合伙终止时无法提供完整规范的财物资料进行鉴定清算,将会面临担责。新邵县人民法院 黃祥 王前亮 王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