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岫岩检察院对困难被害人形成多元保护机制

发布时间:2024-10-17 15:29:42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吴一凡

近日,辽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过程中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系酒后、无证驾驶且驾驶车辆无牌、无保险,被害人家庭困难且未获得赔偿,该院不仅判定给与被害人司法救助金,并将救助线索移送至该县妇联,对困难妇女形成多元、长效保护机制。

据介绍,一场严重的交通事故导致沈某某丈夫当场死亡,也让沈某某身受重伤,脊髓损伤致截瘫,重度排尿障碍,生活不能自理。丈夫的死亡,让沈某在承受着身体伤痛的同时还经受精神上的沉重打击,也让沈某某面临着沉重的经济压力,生活陷入困境。  

检察院领导在调度刑事检察部门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沈某某家庭情况予以核实的时候,发现沈某某与丈夫李某某共同居住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牧牛镇牧牛河村堡西组,其二人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均结婚独自生活。案发之前,因沈某某没有经济收入,丈夫李某某的收入就是这个家庭生活的主要来源。案发后丈夫死亡,沈某某生活不能自理,其女儿结婚在外地生活,儿子与儿媳原本依靠打工得来的收入勉强维持其小家庭的生活支出。而沈某某在事故后需要全天陪护,更换尿管、冲洗膀胱、服用药物排便、经常翻身防止生褥疮,无法正常生活,并且其受伤后各项费用不断增加,再加上后续治疗费用繁多,这也使两代人的家庭负担日渐沉重。

情况核实后,该院判定沈某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应予以国家司法救助,依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给予沈永波司法救助金人民币1.5万元。因被救助人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在发放救助金的后,该院领导干部对其家庭生活情况进行回访,并将救助线索移送至该县妇联,对困难妇女形成多元、长效保护机制。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发现情况后积极作为,对存在困难的当事人及时关注、充分帮助,彰显检察机关人文关怀的同时也彰显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和照顾,更好地发挥了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职能作用。(王兰、张士龙 辽宁岫岩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