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怀不满强拆闸 不止赔偿更可“刑”

发布时间:2024-11-26 14:10:05 | 来源:中新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吴一凡

故意毁损他人财物,不仅要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近日,永泰法院审结一起强拆停车场闸杆的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件,依法对行为人判处拘役。

永泰县某小区业主对小区车位售卖和租用的高昂定价长期不满,与物业管理公司多次协商,但始终未能形成一致的定价方案。2023年7月5日晚,双方积怨终于爆发,业主王某某、檀某某等人一同前往小区地下停车场,先后徒手将小区地下停车场的两根广告道闸杆掰断,以此种方式确保车辆可以自由停放。在其余业主离开现场后,王某某又独自前往小区地面停车场将另一根道闸直杆掰断,物业公司发现设施损坏后随即报警。

经永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根广告道闸杆的直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7000元,另一根道闸直杆的直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00元。11月16日,王某某、檀某某分别赔偿小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元、5300元。县检察院审查认定王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向永泰法院提起诉讼。檀某某取得物业公司谅解,县检察院对其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永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赔偿损失等情节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处王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故意毁坏财物罪指的是故意毁灭或损坏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从物理上或心理上使得财物效用遭受减损,且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非法损毁破坏他人财物,首先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行为人将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等刑罚,留下案底。

法官提醒:公民、法人的私有财产不受非法掠夺和侵犯。广大群众发生纠纷时,一定要冷静理智处理,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协商不成可以申请调解或向法院起诉,不能依仗人多势众或法不责众的心态,以违法暴力手段强行解决,否则不仅要赔偿经济损失,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张剑武、张泽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