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性修复“碳”索 让“破坏者”成为“修复者”

发布时间:2025-02-06 16:35:14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陈晓霞 | 责任编辑:吴一凡

青山含黛、碧波潋滟的良好生态环境,是永泰发展的优势所在。近年来,永泰法院主动将“两山”理念融入审判实践,积极运用“生态司法+碳汇”机制,“碳”索生态修复最优解,助力山川披锦绣、碧水漾清波。

近日,永泰法院在审理一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依法引导被告人自愿认购林业碳汇,用于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

林某系永泰县某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总负责人,在明知该项目施工路线存在未办理林地审批和林木采伐手续情况下,仍指挥钩机、铲车开挖山体、毁坏林木,造成部分林地被违法侵占、林木被大量毁坏。经专业机构鉴定,被占用林地58.93亩(含生态林23.01亩),森林生态修复费用8.78万元(含生态林恢复植被所需费用3.28万元)、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用4.25万元。截止至2024年9月,被非法占用林地中已完成林地补报批总面积18.28亩(含生态林1.39亩),森林生态修复费用2.89万元(含生态林恢复植被所需费用0.22万元)、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32万元,已种植苗木面积7.340亩。

审理过程中,法官考虑到从生态环境受损到完成修复期间存在时间差,经与被告人释法明理、与相关专业机构探讨论证,积极引导林某以认购林业碳汇方式替代性修复,后林某自愿预缴被占用21.62亩生态林的生态修复费用3.06万元、被占用40.65亩林地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用2.9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使用钩机挖倒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综合考虑林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认购碳汇赔偿损失、补种复绿、悔罪表现等情节,结合林某的其他犯罪罪行数罪并罚,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法官提醒:林木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根据规定,凡采伐林木,均要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且需严格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地点、面积、蓄积、树种、方式及期限等进行采伐,否则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保护森林资源,爱护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法官在此提醒,补偿有价,生态无价,大家要充分认识到非法砍伐的严重后果,切莫贪图便利、肆意妄为而触犯法律。(陈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