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画制成石膏娃娃被诉侵权,福建晋江法院依法驳回
发布时间:2025-02-19 15:00:49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吴一凡梵高的《向日葵》是享誉世界的艺术经典,但若有人将其制成浮雕售卖,算不算侵权?近日,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据了解,2021年,东阳某文创公司以梵高《向日葵》为基础,创作了一幅无色彩的浮雕样式美术作品,并于2023年取得重庆市版权局的作品登记证书。随后,该公司将《向日葵》在内的作品授权给厦门某网络公司使用,并授权其在作品受到侵害时提起民事诉讼。
2023年,厦门某网络公司发现施某在某平台网店销售一款名为“网红爆款世界名画石膏娃娃”的商品,图案为梵高作品《向日葵》,售价19元。厦门某网络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起诉施某,要求停止销售并赔偿损失。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梵高作品保护期已届满,成为公众可自由使用的公共素材。东阳市某文创公司的《向日葵》浮雕虽从平面油画转为立体造型,但整体造型、构图与原作基本一致,未形成“实质性变更”,不符合独创性要求。且我国著作权登记为自愿形式,不作实质审查,登记证书不能直接证明作品受法律保护。
晋江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求,厦门某网络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泉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浮雕创作属于美术作品的常见表达方式,且双方均参考公有领域素材,不能因元素相似即认定侵权。据此,泉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作品受保护的核心“独创性”在于:既要有“独”(自己创作的元素),更要有“创”(体现创造性劳动)。对公有领域素材的二次创作,必须与原作形成明显差异,例如艺术风格突破、元素重组创新等。若仅简单转换形式(如平面变立体)、照搬构图,则无法获得著作权。因此,在利用公有领域素材再创作时,务必确保作品具备“质的飞跃”,方能获得法律保护。(晋江法院:沈雄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