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首付”购车,小心车财两空

发布时间:2025-03-06 10:25:11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吴一凡

“无需首付,轻松购车”

“不想要车还能现金贷款”

有这种好事?

“放心,我们来帮你操作”

在现代社会,群众购车需求日益增长,汽车消费市场持续升温。然而,在这繁荣的背后,一些不法分子以“零首付”购车的虚假信息为诱饵,以购车贷款之名行金融诈骗之实。大家要擦亮眼睛,勿因一时之需被犯罪分子趁机诈骗!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小王在朋友圈了解到从董某某处可以“零首付”购车并进行现金贷款,虽然没有购车需求,但出于对资金周转的需求和现金贷款的吸引,小王同意了办理“零首付”购车进行借款的业务。之后,经董某某介绍,由陈某某帮小王制作虚假的工作证明材料,顺利办理了汽车贷款并购买汽车。

按照约定,小王成功提车后,将购买的车辆以4万元的价格质押给范某某,范某某向小王出具借款4万元,但需要小王每月支付利息,如小王无能力偿还利息,范某某则将质押车辆处置出售。

后陈某某、董某某等人多次以垫付购车首付款、车辆保险、服务费等名义让小王支付费用,因小王无能力偿还利息,车辆被董某某等人非法处置,小王不仅损失了车辆,又承担了巨额的贷款及抵押等其他费用。截至公安机关立案,陈某某等人共计骗取8名被害人服务费、中介费等共计14378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董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零首付购车、车辆抵押贷款”的事实,诱使被害人分期贷款购车后将车辆质押借款,以收取车辆首付款、服务费、中介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陈某某参与诈骗数额143980元,董某某参与诈骗数额63500元,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陈某某、董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董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犯罪分子以“零首付”为噱头,通过伪造收入证明、房产证明、银行流水、远高于车辆实际价格的虚假发票等按揭材料达成“零首付”购车目的,诱骗购车人上钩。广大市民在购车办理贷款时,不要轻易相信“零首付”购车的条件,一定要通过合法正规的贷款渠道贷款,一旦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一定要果断拿起法律武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驿城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