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马尾检察:“不起诉”让“久积成怨”终化解
发布时间:2025-03-19 09:46:55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吴一凡日前,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对一名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事发2024年6月1日,嫌疑人庄某与被害人李某在马尾区某村庄附近起争执。期间,庄某拿起铁锅砸中李某的右手臂,致李某右尺骨骨折。后经马尾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
一个多月后,庄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到马尾区公安局罗星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紧接着,马尾区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了更好消弭庄某行为所产生的社会矛盾,检察官询问被害人了解该起案件发生争执矛盾的前因后果、被害人现今身体健康状况、赔偿谅解意愿、诉求情况等,以更好平衡追诉违法犯罪与消弭社会矛盾的关系。
原来,二人曾经是福建省某公司的同事。早在20多年前,因庄某办公务时将醉酒的李某制服后被单位调处,二人关系僵化。2006年,李某去单位其他科室找朋友并在门口呼唤时,庄某认为李某还在提之前的事,便将李某推出门口并用垃圾桶打李某让其离开。而此次也是因为旧事重提,便导致矛盾升级。
检察官在了解到二人的矛盾后,对庄某动手打人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不应用拳头暴力制服,要想办法取得谅解。结合被害人提出的身体损伤情况、赔偿谅解意愿,检察官让庄某积极、主动协商,不能逃避、回避问题,通过赔偿相应的钱款并安抚李某,在其家属的陪同下一起化解这个心结。
最终,庄某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已全额支付赔偿款10.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不久后,马尾区检察院就是否对庄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启动公开听证会,会议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公安经办、值班律师等人共同参与。由承办检察官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审查意见进行初步说明,公安经办说明办理案件中侦破经过、事实经过以及案发后悔罪表现,人民监督员、听证员进行询问后由检察官进行说明。
经评议,庄某虽有故意伤害事实,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支付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故其犯罪情节轻微,3名听证员一致同意对庄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该因为冲动就对他人动手,今后我会控制好情绪,遵纪守法,做对社会有益的人,我会好好珍惜这次机会……”
随后,马尾区检察院依法对庄某作出不起诉处理。(马尾区检察院:兰燕、林美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