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马尾法院判决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案件 明确平台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

发布时间:2025-03-26 11:05:09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吴一凡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迅速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外卖员、网约车司机等劳动者数量也大幅增加,由此引发了不少劳动者与平台企业间的法律纠纷。由于平台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劳动管理的体现形式也相应具有许多新的特点,如何认定双方用工的法律关系,维护数量庞大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劳动关系认定的典型案件。

据悉,陈某在福州某网络公司的配送点从事配送工作,双方签订了《业务分包服务合作协议》,福州某网络公司委托某人力资源公司向陈某转账支付每月的报酬,并出资为其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工作期间,陈某接受福州某网络公司管理,并根据接单APP的派单进行配送工作。

2023年1月,陈某在送货过程中不慎受伤,随后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福州某网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确认陈某与福州某网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福州某网络公司不服该裁决结果,向马尾法院提起诉讼。

福州某网络公司认为,其与陈某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是合作关系的平等主体,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陈某则认为,其日常工作都是由公司管理安排的,平时想休息需要向公司请假,另外,公司为他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因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马尾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能仅根据书面合同的名称确定。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为《业务分包服务合作协议》,且陈某是根据接单APP的派单进行配送工作,但陈某在工作期间需要接受公司管理,如果有事要请假,也需向公司提出。

由此可见,陈某的工作时间并不是其可以自主决定的,双方显然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与组织从属性。其次,福州某网络公司委托某人力资源公司按月向陈某转账支付报酬,陈某从福州某网络公司获得的劳动收入系其主要生活来源,双方存在较强的经济从属性。最后,福州某网络公司还为陈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该险种中的雇员通常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因此,福州某网络公司对陈某存在明显的劳动管理行为,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最终,马尾法院判决确认福州某网络公司与陈某存在劳动关系,该案经福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在新经济业态下,外卖员、网约车司机等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当坚持“事实优先”原则,根据劳动关系要素、客观用工事实,认定双方之间的真实关系。平台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用工,不以“合作协议”之名规避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滥用自身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主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共同推动平台经济良性发展。(马尾法院、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