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仓山法院:数额虽小 多次也“刑”

发布时间:2025-03-27 16:58:12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吴一凡

对于一些特定的盗窃行为,如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因这类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即使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条件,也会构成犯罪。近期,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多次盗窃行为入刑的案件。

2024年11月,潘某某在某小区某便利店趁店员不备,盗走一瓶可乐(价值2.7元)。2024年12月20日,又在某商业广场某便利店盗走一个便当和两个饭团(价值共计33.3元)。2024年12月21日,潘某某再次于某商业广场某便利店盗走酸奶、布丁、雪碧等(价值共计48.4元),随后在同广场的某商品店盗走一瓶饮料及洗面奶(价值共计132.9元)。同日,潘某某在某超市门口被商场工作人员控制并报警,被民警抓获。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被告人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要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自身辨别是非和抵制不良诱惑的能力,莫因一时贪念,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仓山法院、庄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