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二手车竟是全损车,福建仓山法院:退还购车款

发布时间:2025-03-27 16:58:12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吴一凡

家用汽车需求量越来越高,不少人把目光投向了高性价比的二手车,然而,二手车行业准入门槛低、车况披露不透明、评估标准缺失等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频频陷入交易陷阱。近期,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

2020年10月22日,林某某向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购买一辆二手车,双方签订合同当日,林某某按约定向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了购车定金30000元,于次日(提车当日)支付剩余购车款150000元。

2023年11月5日,林某某在转让该车辆的过程中,发现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售给林某某的该车辆曾发生过严重事故,并由保险公司按车辆全损进行了理赔,导致该车辆无人敢购买。对此,林某某向仓山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双方于2020年10月22日签订的《二手车购车合同》,判决被告退还购车款180000元;依法判决被告赔偿三倍购车款,即540000元;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双倍定金,即60000元;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将车辆转让给林某某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情形。首先,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融资租赁公司,不具有经营二手交易的资质,其将自身所有的车辆转让给林某某,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主体。其次,案涉车辆于2019年1月4日出险,打包录入为全损车,此后再经转让两手才转移登记到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明知交易车辆为全损车,却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告知车辆虚假情况的主观故意,不应认定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不应适用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但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将车辆转让给林某某时保证该车无大事故,无泡水,无发动机大修,未对车辆全面审验,影响了林某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导致林某某在购车时存在重大误解,因此林某某主张解除实际上是撤销双方签订的《二手车购车合同》,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其退还购车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退还林某某购车款180000元,林某某应将车辆退还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林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到,商家应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在销售商品或服务时,必须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确保消费者能够基于真实、全面的信息,作出购买决策。消费者也要加强自身维权意识,在交易中妥善留存交易凭证及沟通记录,避免在发生纠纷时无法提供充足的维权证据。(仓山法院、黄长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