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福建仓山法院: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5-03-27 16:58:12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吴一凡书面劳动合同通常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依据。然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如何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近期,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2022年8月4日,叶某经徐某介绍入职A公司,约定工资为8500元/月,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叶某负责提供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报价方案。工资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微信账户向叶某发放,已发放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2月26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口头告知叶某次日无需来上班。
对此,叶某向仓山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希望A公司支付叶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10日期间的工资为19741元,并支付叶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叶某和A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叶某作为劳动者与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双方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叶某以提供劳动力为目的进行劳动,与A公司提供生产资料相结合,完成劳动过程,符合劳动关系产生的条件;A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叶某提供的劳动是A公司的性质决定的正常岗位劳动;叶某在A公司负责提供报价方案,通过劳动获得报酬,报酬由A公司法定代表人发放,该收入系其主要生活来源;叶某接受A公司的组织、指挥、协调,在A公司指定的场所工作,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兼具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结合上述分析,仓山法院认定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A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与叶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照相关规定,判令A公司支付叶某拖欠工资16218.39元、二倍工资差额50218.39元。(仓山法院、林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