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陷僵局 福建仓山法院明权定责

发布时间:2025-03-27 16:58:12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吴一凡

在发生争议后,守约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将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合同解除引发的房屋租金纠纷案件。

2019年8月14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委托管理运营合同》,约定:A公司委托B公司管理运营案涉房屋,管理期限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2022年8月14日止。B公司支付了服务质量保证金以及至2021年8月14日的租金。后B公司与A公司协商合同解除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B公司向A公司邮寄解约通知函及其单方签章的结算协议,通知A公司其决定于2021年11月3日解除《资产管理服务合同》。

A公司则对B公司的单方解除行为不认可。2021年12月29日,B公司向A公司签约时留存并认可的手机号码发送解约完成通知及房屋密码锁的密码,A公司拒绝接收房屋。2022年10月8日,仓山法院判决终止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后A公司起诉请求B公司支付2021年8月14日至2022年8月14日的房屋租金。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资产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尚未届满,B公司提前解约,已违反合同约定。但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虽B公司违约,但鉴于其已通过多种途径向A公司表达解约的意思表示,并向A公司发送房屋密码锁密码,而A公司一直拒绝接收房屋,造成房屋的长期空置。因此,A公司应当对其扩大损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仓山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在案证据等因素,酌情支持A公司主张的房屋租金至B公司腾空房屋并向A公司发送房屋密码锁密码后一个月,即2022年1月30日,对于A公司超出此部分的诉请,法院未予支持。(仓山法院、兰幼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