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冒充警察骗钱,是招摇撞骗还是诈骗?

发布时间:2025-04-22 14:12:12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吴一凡

儿子被骗缅北,几年迟迟未归,父母焦急万分,这时候突然有人说可以帮忙联系缅甸警方“捞人”,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浠水一男子为救子心切,被骗子冒充警察骗去人民币6万余元。

案情回顾:2023年 10月至 2024年 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黄某通过抖音平台结识被害人方某。彼时,方某正为儿子被骗至缅甸一事焦急万分。黄某抓住其救子心切的心理,精心策划骗局,先是在社交平台持续发布虚假涉警视频,营造专业警察形象。随后,向方某出示伪造的警官证,进一步骗取信任。

在取得方某初步信任后,黄某谎称自己具备解救能力,能够帮助其救出在缅儿子。此后,他多次以“疏通中缅警方关系”“打点关键人员”等理由,要求方某支付相关费用。方某出于对“警察”身份的信赖,陆续向黄某转账。经警方后续查证,黄某累计骗取方某财物共计 6.23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检察官说法:

该案如何定性?是定性为招摇撞骗罪?还是定性为诈骗罪?

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黄某编造谎言以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出示虚假的警察证件伪造身份,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骗取了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钱财,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李某以冒充人民警察为手段,侵害的不仅是公私财产权利,也侵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    检察官分析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案中,李某诈骗金额6万余元,骗取财物数额巨大,按照诈骗罪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招摇撞骗罪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且没有罚金刑,该案没有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李某的行为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最终以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也以诈骗罪对被告人黄某作出有罪判决(徐威、潘子怡 浠水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