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消失”的四天 湖北广水市检察院纠正一起刑期计算错误案
发布时间:2025-04-22 14:44:48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吴一凡“4月17日被抓获执行刑事拘留,刑期起算日期为什么是4月22日呢?”广水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检察官在阅读完一份线索移交函后不禁发出疑问。近日,广水市检察院收到来自襄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移送的一起刑期计算错误线索,正在襄南监狱服刑的在押人员王某某申诉自己的刑期计算有误。
为了找回这消失的几天,接收案件线索后,承办检察官同原审法院沟通协调,调取原案抓获经过、起诉书等材料,厘清案件办理和羁押时间线。2013年4月17日,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广水市公安局对王某某立案侦查并执行刑事拘留,送广水市看守所羁押。
广水市看守所出具的被监管人员详细信息显示,“王某某的确有两次入所记录,第一次只羁押了四天便转为监视居住,4月22日,王某某再次入所羁押。”检察官又查阅原案刑事判决书判处刑期,经比对发现法院未将此前羁押四日进行刑期折抵,法院在对王某某的刑期折抵上存在计算错误,王某某确有“多出的”四天刑期。
为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广水市检察院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法院及时纠正王某某的刑期计算错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王某某在判决生效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依法应进行刑期折抵,即2013年4月17日至4月20日可折抵刑期四日。2025年1月22日,法院作出裁定更正刑期送达检察机关,广水市检察院收到回复后第一时间将刑事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抄送襄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做到监督案件“件件有回复”。
刑期计算不是简单的数字加减运算,是审判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关系到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与权利。近年来,广水市检察院积极开展超期羁押检察、留所服刑检察等专项活动,全方位畅通控告、举报与申诉渠道,发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69份,全力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切实推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高质效发展。(华生、王楠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