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提供劳务第一天就受伤,能否得到赔偿?

发布时间:2025-05-08 16:25:35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吴一凡

在生活中,劳务雇佣现象很常见,好不容易找到新工作,第一天上工却意外受伤造成十级伤残,那损失该由谁来赔偿呢?

近日,双峰法院就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王某在看到本村发电站发布的招工启事后,前往应聘并通过录用,随后与电站方负责人聂某约定了上班时间、工资待遇等。谁料,上班第一天王某被发电站的吊葫芦残片砸到其左足跟,致左足跟受伤。王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聂某支付2万余元的医药费后便不愿再承担相关费用,王某遂将聂某诉至双峰法院。

法官调解

“法官,他第一天上班就出意外,而且是他自身操作不当引起的,我已经付给他两万块医药费了,再多我也没有了!”聂某一说起此事,情绪便激动起来。

“聂某,我能理解你的心情,王某和你是同村的,你也不愿发生这样的事......”承办法官耐心地引用法律法规向聂某阐明应承担的责任,又从情理出发,对聂某进行情绪安抚、疏导。

转而,承办法官又对王某说道:“王某,你的脚伤现在感觉如何?你是家中的顶梁柱,这伤确实也耽误不起,但第一天干活就出了事,你自己是否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了呢?大家都换位理解下吧!”

经过承办法官长达几小时的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由聂某当即一次性向王某赔付8万元,双方的纠纷一次性了结。

“王某,你先把身体养好,赚钱的事嘛,来日方长。”王某临走时,承办法官还不忘叮咛。

法官提醒

司法实践中,务工人员“刚上班就受伤”的现象并不少见,首先,提供劳务者与接收劳务方应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安全保障义务,避免争议举证困难。其次,用人单位需定期检修设备、开展岗前安全培训,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将因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切记,提供劳务过程中通过合理配置保险,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刘双、龚伟志 双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