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蕲春:依法起诉“小案” 护航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5-05-28 13:48:44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吴一凡在蕲春县彭思镇某建筑工地轰鸣的机械声中,一场看似普通的车辆外出加油背后,却隐藏着侵蚀企业肌体的“蛀虫”。2025年4月,蕲春县检察院通过办理一起涉企盗窃“小案”,以法治利剑斩断伸向市场主体的黑手,堵塞企业财产防护漏洞,用司法温度筑牢营商环境的防护堤坝。
2024年10月,某建设工程企业工地上,吊车司机邰某在第三次驾驶吊车将钢筋运往围墙外的废品收购站时,被出现的公安民警当场控制。经查,这名有着五年工龄的技术工人利用吊车外出维修、加油的“合理时机”,在三个月内三次盗窃工地建材钢筋,非法获利4700余元。
“每次就运走两三百斤,想着工地材料多不会被发现。”审讯中,邰某的供述折射出典型的轻微犯罪心理。看似零散的盗窃行为,实则是蚕食企业效益的“慢性毒药”——经审计,三次盗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余元,间接导致的工程延误损失逾2万元。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该院承办检察官详细核查证据、审阅案卷材料,重点审查其主观故意、作案手段及危害后果,认定邰某构成盗窃罪。同时,启用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开展企业走访,实地勘察工地监控盲区、材料管理漏洞,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针对“多次小额盗窃”的入罪标准进行专项研讨,协同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及时完成电子轨迹、盗销链条等关键证据固定,追回全部赃款,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每一起侵害企业权益的案件,都是对营商环境的破坏。数额虽小但性质恶劣,必须斩断‘蚂蚁搬家’式犯罪的侥幸心理。”承办检察官方玉在公诉意见中特别强调。经蕲春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5年5月下旬,该县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以盗窃罪判处邰某单处罚金3000元。
在办理案件的同时,办案检察官深入剖析该企业暴露出建筑材料的出入库管理不够严格、员工监督机制存在漏洞等管理问题,积极与企业沟通,建议企业完善管理,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存储、领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在工地、仓库等重要场所安装高清监控设备,加强员工警示教育管理,提高其对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后果的认识,增强员工责任感和归属感,从源头上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刘子锌 蕲春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