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何还要赔偿?
发布时间:2025-06-30 09:35:39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吴一凡生活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经常说“我已经投保了,你去找保险公司对接,保险公司会赔”。但是真的只要投保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就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了吗?
据悉,2024年10月,林某晚归驾车时不慎刮碰到行人王某,林某出于害怕心理,驾车逃离。后经交警认定,林某存在逃逸行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因事故花费医疗费30000余元,但林某与保险公司不予支付赔偿,王某遂将林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林某表示已经购买了交强险及足额的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负担全部赔偿责任,个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表示由于林某肇事逃逸,属于商业险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因王某的赔偿金额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超出部分应由林某自行承担。经调解,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5000元,由林某赔偿王某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的医疗费4300元。
法官说法:许多车主在投保时认为只要投保了,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第三人的所有损失就应该全部由保险公司理赔,自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理赔的范围自然也要根据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机动车车主购买保险时应仔细查阅保险合同,除了关注保额、保费、保障范围等,还应特别关注免责条款,并提前续保,确保车辆处于保险状态,避免出现自行承担保险事故全部损失的风险。如果合同约定的保险限额不足以赔偿,超出的部分也应由侵权人赔偿。如果侵权人本身存在无证驾驶、酒驾、毒驾或故意制造事故的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后还可以反过来向侵权人追偿。佳节将至,闽清法院郑重提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闽清县人民法院:任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