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需双倍返还?法院:不一定!
发布时间:2025-07-03 09:57:47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吴一凡定金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被广泛运用在经济活动中。如果买卖双方就买卖达成了合意,买方给付定金后,卖方未按约履行,买方该如何维权呢?定金能双倍赔付吗?近日,闽清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王某一直从事销售瓷砖的生意,经常通过微信向林某采购瓷砖。2023年8月,王某在微信上向林某订购了价值14000元的瓷砖,并谈妥了瓷砖的具体型号、发货时间、交付方式等,王某当即向林某支付了10000元定金。但随后,林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迟迟不发货,也未将定金退还给王某。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双倍退还定金20000元。
法院审理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林某的买卖合同关系因林某未发货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通过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可确认双方均已同意解除合同,王某主张林某双倍返还定金,符合法律规定,但定金数额应调整为合同标的的20%即2800元,余额7200元作为预付款处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故林某应当返还王某双倍定金5600元及预付款7200元。
法官提示
定金是当事人为保障债权实现,而以给付金钱行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在商业交易过程中应当增强自己规避风险、合法维权的意识:
1.是“定”金不是“订”金。订金是预订所付的钱,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而定金是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2.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如果实际交付的定金与约定的定金数额不一致,则以实际交付的定金作为定金数额。但是,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3.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①主合同有效且定金实际支付;②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③违约行为严重,构成根本性违约;④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存在因果关系。
4.定金与违约金择一适用,定金与损失赔偿,可以同时适用。
诚信是商业的基石,定金交易更是对信誉的考验。望各位经营者坚守诚信底线,对待定金交易,言出必行,不随意违约。以诚信履约树立口碑,用可靠品质赢得信任,共同营造公平有序、互信共赢的营商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供稿单位:闽清县人民法院、康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