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城法院发布三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7-08 14:35:05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吴一凡近年来,鲤城法院坚持用足用好司法拘留、限制高消费、移送拒执等强制措施,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助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鲤城法院现公布三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收取18万元货款却拒不履行,构成拒执犯罪
泉州某运动用品公司与泉州某贸易公司、王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判决,泉州某贸易公司、王某应连带支付泉州某运动用品公司货款90万余元,泉州某运动用品公司应将1万余件Polo衫交付给泉州某贸易公司。因泉州某贸易公司及王某未按判决支付相应货款,泉州某运动用品公司遂于2024年4月9日向鲤城法院申请执行。王某未如实向法院报告其财产信息,且于同年6月5日私自将上述Polo衫以18万元的价格卖出,通过他人的银行卡收取货款后用于个人使用,未履行生效判决的还款义务。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鲤城法院依法追究王某拒执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拒执罪中,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的行为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范畴。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不仅未按规定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且通过隐瞒财产、擅自处置财产的手段逃避执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不仅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公然践踏司法权威。鲤城法院依法追究王某拒执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体现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鲜明态度,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二:领取账户60万元现金藏匿,构成拒执犯罪
吴某甲等人与吴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根据生效判决,吴某乙应分别支付吴某甲等6人每人29万余元及相应的利息。因吴某乙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吴某甲等人向鲤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鲤城法院遂向吴某乙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经查,2024年6月25日,吴某乙从其名下某银行账户内支取现金60万元予以藏匿,致使上述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吴某乙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鲤城法院依法追究吴某乙拒执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吴某乙具有履行能力,却利用银行卡支取大额现金存款藏匿资金的手段,试图掩盖资金痕迹进而规避执行。执行过程中,鲤城法院积极调查被执行人吴某乙银行流水,核实资金流向,固定关键证据,依法将拒执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吴某乙定罪量刑,体现了对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侥幸心理”的郑重警示,增强了执行威慑力,依法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构成拒执犯罪
泉州甲银行、泉州乙银行分别与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王某在诉讼期间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不在送达地址等方式躲避送达。2022年11月29日,王某为逃避败诉后应履行的义务,在上述判决生效前,与妻子林某协议离婚,约定将二人共有的某小区的房屋和地下室车位归女方所有。2023年2月17日,王某与林某将上述房屋以 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案外人。同年2月22日、 4月10日,王某先将上述车位转让给林某,再由林某以1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案外人。得款后,王某未用于清偿本案债务,致使上述判决无法执行。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鲤城法院依法追究王某拒执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明知其已被两家银行起诉且无力偿还借款,在判决生效前与其配偶协议离婚并恶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虽然王某转移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判决生效前,但具有明确的拒执恶意,王某转移财产的行为查证属实且危害后果持续至判决生效后,本案准确把握及界定拒执罪起算的时间节点,依法对王某定罪量刑,具有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被执行人面对生效法律文书,依然心存侥幸,甚至置若罔闻,各种花式“拒执”,企图以“小聪明”逃避执行,但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更加明晰的规定,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
拒执惩戒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下一步,鲤城法院将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等部门联动,形成打击拒执犯罪多方合力,强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以更坚定的决心、更有力的举措,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吴月妮、鲤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