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苏州分公司:了解“三适当”原则

发布时间:2025-07-17 14:18:08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吴一凡

什么是“三适当”原则?《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对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开展消费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将合适的产品提供给适合的消费者。监管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严格执行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国际客户“三适当”要求,将合适的产品通过合适的渠道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

“三适当”指的是什么?适合的产品或服务,根据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向消费者推荐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产品。保护消费者利益,避免消费者购买不适合自己的高风险产品而遭受损失。合适的渠道,金融机构在选择销售渠道时,应选择适当的销售渠道进行销售,确保金融产品和服务能够与国际市场客户需求相匹配。保证销售渠道的合法合规性,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合适的消费者,判断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并进行分类管理。确保产品与服务与客户的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相匹配。(文:姑苏、平安产险苏州分公司:宋依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