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瑕疵”≠“欺诈”,三倍索赔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5-07-29 09:23:32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吴一凡

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越来越多消费者选择在线购买电子产品、家居用品等商品。然而,在享受便捷的同时,商品质量瑕疵问题也日益凸显——小到外观划痕、色差,大到功能异常,都可能引发消费纠纷。近日,闽清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依法认定轻微质量问题不构成欺诈,驳回原告三倍赔偿请求。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黎某在被告公司于某购物平台经营的二手手机店铺中,线上购买一部二手九九新手机,该手机提供七天无理由退货、15天换货等服务。黎某下单后,被告公司向黎某发送质检报告一份,载明该手机为九九新,基本功能正常,外壳无磕碰掉漆等内容。但黎某收到手机后,发现手机边框有几处轻微磕碰,黎某向店铺投诉后,被告公司表示不满意成色可以免费寄回退换。黎某认为被告公司对该手机描述不符,有欺诈行为,随于2025年3月将被告公司诉至法院,请求退还购物款3998元,并赔偿三倍购物款。

法院审理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公司是否存在经营欺诈行为。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案涉手机交付到黎某手中时存在轻微的外观瑕疵,但黎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公司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仅是存在质量瑕疵,黎某主张被告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惩罚性赔偿,依据不足。黎某主张被告公司出具无磕碰的虚假检测报告存在欺诈故意,但被告公司向黎某出具案涉质检报告时黎某已经下单,并非是以该质检报告欺骗黎某下单。黎某在收到案涉手机之时,即因手机的瑕疵问题要求退货,被告公司也同意其退货,黎某并未因购买案涉手机产生实质性的损失。最终,闽清法院于2025年5月判决黎某退还案涉手机,被告公司全额退还货款,退货所产生的运费由被告公司承担,驳回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法官提示

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是指在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本案中,被告公司提供的产品仅是质量存在瑕疵,并不属于恶意欺诈行为,故对黎某诉请三倍赔偿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三倍赔偿制度的初衷,在于惩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维护市场诚信,在消费过程中,对于可修复、可更换的一般质量问题,消费者应优先选择协商、退货、换货等合理救济方式,而非直接诉诸惩罚性赔偿。如滥用三倍赔偿制度不仅会违背立法本意,还可能扰乱市场秩序,给诚信经营的商家带来不合理负担,最终损害广大消费者整体利益。希望大家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合理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闽清县人民法院:康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