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中介费要不要返还?
发布时间:2025-08-08 10:40:57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孙玥中介人,指的是在交易或者合同订立过程中,作为中间人,为委托人提供信息、咨询、撮合等服务,以促成双方达成交易或合同的个人或组织。中介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准确掌握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合同成立后无法履行,是否需要返还中介费?
2021年1月,经陈某介绍,林某与第三方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合同,承包装饰工程施工工作,并向第三方某建设工程公司预交施工保证金5万元。次日,林某与陈某签订《居间协议书》,陈某按施工合同综合单价每平方米100元收取林某居间费共计2万元。后因第三方某建设工程公司原因,林某未进场施工,将第三方某建设工程公司诉至法院,主张第三方某建设工程公司返还保证金5万元,法院依法判决支持林某的主张。林某因施工合同已无履行可能,遂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返还居间费2万元及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与陈某签订的《居间协议书》虽形式上符合合同的基本要件,但协议书约定的中介服务内容系让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个人承包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包合同无效,故陈某为促成林某违法承包工程签订的中介合同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同无效情形,陈某因此获得的中介服务费,应当予以返还。林某作为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个人,明知未取得资质而承包工程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仍与陈某签订居间协议、与第三方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本身具有明显过错,主张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陈某应返还林某中介服务费20000元。
法官后语
工程建设中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建设工程涉及复杂的技术、工艺和安全标准,只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才拥有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管理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防止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低价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属于违法发包”,因此不具备建筑企业施工资质的自然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中介明知他人不具备施工资质,促成他人订立违法施工合同,自身亦存在过错,应承担合同无效带来的法律后果。(连江县人民法院:黄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