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一男子非法经营、存储柴油获刑

发布时间:2025-08-08 15:26:34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孙玥

近日,永泰一男子未经批准许可私自安装加油装置非法经营、存储柴油牟利,永泰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案也是自2023年1月1日全部柴油被列为危险化学品以来,永泰法院判处的首例涉柴油危险作业罪案件。

2023年1月至7月,被告人赖某某发现永泰县多处工地的工程机械车需要添加柴油,为从中牟利,在明知自己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的情况下,从某石油贸易有限公司购买“0号柴油”,并存放在自己改装的配有油桶及简易加油装置的面包车内,后将“0号柴油”运至永泰县多处工地销售。经查,被告人赖某某售卖成品“0号柴油”金额共计406213元,从中非法获利10000元。

2023年7月12日,永泰县公安局查获被告人赖某某并依法扣押了其犯罪使用的小型普通客车及加油桶、加油机、加油枪等作案工具,到案后,被告人赖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全部退赃。

经评估,被告人赖某某的柴油零售业务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具备经营条件;该加油作业区存在的危险、有害物质有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该加油作业潜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事故包括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车辆伤害、高处坠落、坍塌等;该加油作业区的站址选择、总平面布置、加油工艺及设施、消防设施及给排水、电气、紧急切断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安全管理等方面均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该项目存在《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中判定的8项重大事故隐患。综上,该柴油加油作业的实际运行状况及安全管理状况不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国家标准GB50156-2021)的有关规定要求,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安全经营条件,存在安全风险。

永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的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赖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存储、使用等工作,不仅危险系数高,专业性强,还关乎社会公共安全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自2023年1月1日起,所有柴油被列为《危险化学品目录》,统一纳入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管。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从事柴油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的,可能构成危险作业罪。

危险作业罪不以实际发生事故为要件,只要存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即可构罪。如果实际发生重大事故,则有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作业罪为过失犯,行为人对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可能抱有故意,但是对于重大事故的现实危险应持有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失。例如本案中被告人赖某某明知经营、储存柴油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许可,但为追求利润,且过于自信不会产生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最终触法构罪。如果行为人对于发生重大事故存在主观故意,则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法官提醒:汽油、柴油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未经依法批准许可,擅自买卖、存储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危险,后果不堪设想。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要严格依法依规从事生产作业活动,切莫抱有侥幸心理,勿因一己私利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加油者应选择正规加油站,切莫贪图低价、方便去加“黑油”;群众如发现此类非法贩卖汽油、柴油的行为,应主动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永泰县人民法院:张剑武、黄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