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法院:两人非法电鱼获刑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5-08-19 12:19:47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吴一凡近日,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两名被告人除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外,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
2024年8月21日,被告人谭某与被告人张某商议至河道电鱼,谭某提供电鱼用电瓶及船只推进器,张某提供船只、逆变器等电鱼工具。后谭某邀集李某、陈某(均另案处理),由陈某提供皮卡车用于搬运工具,并联系王某(另案处理)共同参与。当晚,陈某驾驶皮卡车搭载张某、李某、王某及电鱼工具至涟源市枫坪镇杨梓江桥,李某负责掌船,张某使用电鱼工具在孙水河捕捞,王某、陈某负责搬运工具及望风,谭某因故未至现场。
次日凌晨,涟源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杨梓江桥附近将张某、李某、王某、陈某抓获,当场查获渔获物及电鱼工具。经鉴定,四人共计捕获渔获物44.7公斤、价值1324.2元。同年10月16日,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在案件查处阶段,涟源市农业农村局就赔偿事宜与五人进行磋商,王某、陈某、谭某、李某四人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与涟源市农业农村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其缴纳了21187.2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并在涟源市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委托第三方机构用缴齐的赔偿金采购了品种、数量、质量达标的鱼苗,运送至孙水河指定位置,按照有关放流技术规范进行增殖放流。涟源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现场监督确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被告人谭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依法应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谭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结合涟源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对二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承办法官表示,电捕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一种捕捞方式,不仅会造成鱼类资源的衰竭甚至灭绝,也会对水环境造成极大污染,还会危及捕鱼者人身安全。本案中,被告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方式捕捞,造成了河域内鱼类资源受损,不仅需承担生态损害赔偿及修复的民事责任,还将面临刑事处罚。(涟源市人民法院:颜维、李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