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逾三年提质量鉴定?
发布时间:2025-10-16 09:46:49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吴一凡在民事纠纷中,司法鉴定常被当作“维权利器”,但并非所有鉴定申请都能得到法院支持。近日,闽清法院审理了一起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某建业公司以混凝土质量不合格为由申请鉴定并索赔,法院经审理认为鉴定无必要,依法不予准许。
2020年10月,某建业公司因承建项目需要,与某混凝土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由某混凝土公司供应混凝土。合同履行期间,某混凝土公司依约供货,经双方对账及某建业公司出具《付款承诺函》确认,截至2023年8月31日,某建业公司尚欠货款508542.5元,承诺2024年1月30日前付清,但到期未履约,某混凝土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等。诉讼中,某建业公司提起反诉,称某混凝土公司供应的混凝土质量不合格,导致工程构件开裂,需加固维修,索赔损失501万余元,并申请对混凝土质量进行鉴定。此前,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6月竣工验收,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混凝土抗压强度、试块强度检测均合格,多方验收时未提质量异议。
闽清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混凝土构件抗压强度受施工工艺、养护条件等多因素影响,工程竣工逾三年后,已无法排除这些因素对检测结果的干扰,且某建业公司提供的鉴定报告仅指向构件强度,未证明与混凝土原材料质量直接相关,故认定鉴定无必要,不予准许。同时,结合合同约定的取样检测结果、工程竣工验收情况,驳回某建业公司的反诉请求,判决其支付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某建业公司不服上诉,主张混凝土质量不合格。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指出混凝土作为原材料,其质量已通过合同约定的取样检测验证合格,构件强度问题不能直接等同于原材料质量问题,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混凝土质量不合格,鉴定既无条件也无必要。
法官说法:本案明确了司法鉴定申请的审查标准——法院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关联性、检测条件等综合判断鉴定是否必要。一方面,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原材料已按合同约定验收的情况下,多年后再以构件问题申请原材料质量鉴定,若无法排除后续施工、养护等干扰因素,鉴定结果将缺乏参考价值;另一方面,当事人应遵循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流程,及时固定证据,而非在纠纷发生后盲目申请鉴定,否则可能因鉴定无必要而承担不利后果。
没有意义的鉴定申请,如予准许则浪费司法资源,且损害他人利益。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积极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申请鉴定意见与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关联性以及对于案件审理的重要意义,以有效防止诉讼拖延,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提升审判质效。(供稿单位:闽清法院、林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