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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以案普法 涟源法院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网购减肥产品含违禁成分,经营者被判支付十倍赔偿金

时间:2026-03-17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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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消费维权话题则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聚焦群众关切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精选一起销售非法添加违禁成分减肥产品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引导广大消费者树立理性消费观念、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提醒经营者恪守诚信底线、守法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诚信的消费环境。

案情回顾:“纯中药”减肥产品,竟含违禁成分

2024年,原告吴某通过其家属的微信号,添加了被告吴某某为好友,向其咨询购买减肥产品。该产品外包装标注名称为“LADY COCO BEAUTYLADY”,生产企业为“黑龙江省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宣称由“葛根、灵芝、人参”等三十多种名贵中药独家配方而成。

吴某某在微信中积极推销,称产品“688元一疗程,一个月的量”。吴某先后于2024年4月14日、4月27日及5月23日分三次向被告购买同款减肥产品,共计付款5988元。然而,吴某的妻子在服用该产品后出现反胃呕吐等不适反应后,吴某某仅以“体质弱”为由搪塞,建议“停几天再试试”。

心存疑虑的吴某将剩余产品送检。2024年6月14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产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吴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吴某某退还货款、支付十倍赔偿金及检测费用,并要求被告“黑龙江省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经营者退一赔十,被冒名生产企业不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吴某某作为经营者,未能提供所售产品的合法进货来源,且所售产品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黑龙江省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虽被冒用名称,但无证据证明其实际参与生产或销售,故不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吴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吴某货款5988元、检测费300元、赔偿金59880元,合计61878元;驳回原告对“黑龙江省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3·15”不止是“维权日”,更是“警示日”

这是一起典型的通过网络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案件。一些不法商家利用消费者追求快速减肥的心理,在网络平台销售来源不明、成分不清的“减肥神药”,通过添加违禁成分制造“立竿见影”的假象。殊不知,所谓“纯中药配方”背后,可能藏着损害健康的“定时炸弹”。消费者追求美丽应建立在健康基础上,切勿轻信夸大宣传,避免落入消费陷阱。

本案中,被告吴某某作为销售者,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且该产品经检测含有国家明令禁止违法添加的西布曲明,最终为其违法行为付出沉重代价——退还全部货款,外加十倍赔偿。这足以警示每一位经营者:诚信守法才是长久之计。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任何心存侥幸、触碰红线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应注意保留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快递单据等证据。一旦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身体出现不适,应及时停用,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告正是凭借完整的证据链,成功维护了自身权益。面对消费侵权,要敢于、善于运用法律武器,让每一天都成为自己的“权益日”。

遇到消费纠纷,消费者可以按以下步骤操作,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消费者务必保存订单或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宣传页面、实物照片或视频、检测报告、沟通录音等证据,这也是日后维权的重要依据。

二、消费者可以直接联系商家或平台,清晰说明情况,提出退货退款、更换、修理、赔偿损失等合理诉求。双方自行协商和解能够最大程度节约维权成本。

三、如消费者遇到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商家存在欺诈等违规违法行为时,首先可以拨打12315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投诉;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四、消费者可以申请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如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合同中约定了仲裁的,则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五、如以上办法都未能解决双方争议,可以向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网络购物收货地法院起诉。法院将提供立案指引、诉讼指导、司法救助,切实降低维权门槛。

(涟源市人民法院:龚卓、曾勇永)

【责任编辑:吴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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