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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财观 | 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应优化审判监督救济程序

时间:2026-06-05

来源:新华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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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组成部分的知识产权审判大有作为,其中代表性举措之一是设立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的设立,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顶层制度设计的特色创新之举,也是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其多年的运行成效已经充分证明,集中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对于统一裁判规则、提升审判质效、保护创新成果具有重要意义。但作为创新的特殊制度安排,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再审程序与审判监督方面仍存在进一步完善空间。如何在维护其最高院终审权威的同时,优化其审判程序,已成为推动该制度持续进步的重要命题。

一、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的现状和价值

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自2019年设立以来,共受理案件2.4万余件,审结2.3万余件。其中9件成为指导性案例,369件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270余件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典型案例发布;侵权、权属等民事实体案件二审改判率20.9%、调撤率37.7%,明显高于改革前;受理当事人涉外案件2546件,占比10.3%,年均增长18.7%;受理涉战略性新兴产业案件6745件,占比从2019年的17.6%增长到2025年的32.4%。总体来看,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已经取得了突出的运行成效,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改革成果值得充分肯定。

在当前背景下,由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集中审理全国范围内的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可从以下六个方面体现其制度价值:一是统一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标准,由国家层面集中审理相关案件,能够有效化解各地方法院因认识差异而导致的裁判尺度不一问题,增强法律的统一性和可预期性。二是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由国家统一的专门法庭集中专业审判资源,能够更有效地处理复杂技术事实和程序衔接等问题,明显提高审判质效。三是服务企业定纷止争,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权威的终局裁判能够帮助企业尽快明确权利状态,降低长期或多次诉讼带来的不确定性。四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通过规制知识产权侵权和垄断行为,能够在保护创新与防止权利滥用之间实现平衡。五是促进科技创新发展,通过强化对核心技术和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稳定创新主体预期,激励企业持续研发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新质生产力发展。六是推动国际和涉外知识产权法治,通过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可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在国际层面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二、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程序问题及其成因

自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设立以来,在各个方面已经取得显著成效,但其运行过程中暴露出的程序性问题亦不应被忽视。至今为止,由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的案件尚未出现被再审纠正的案例(除个别因专利权无效导致情势变更的情况)。考虑到专利等技术类案件通常具有技术事实复杂、权利基础易发生变化、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等特点,2.3万例案件全无错误不符合司法运行的一般规律,这种长期缺乏再审审判监督的实践问题逐步凸显。在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审理的案件,通常是由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重大、复杂案件。相比之下,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大部分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并不会达到在省一级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准。正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所指出的,“知识产权法庭上收了高级人民法院的部分审判职能,主要审理全国范围内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由此可见,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实质上吸收了高级人民法院的部分职能,但其作出的裁判在法律效力上却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现有问题的成因在于,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改变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原有的监督结构。由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生效裁判,仍可通过当事人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以及省级人民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等方式进行审判救济。然而,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裁判,因不存在更高层级的司法机构,传统意义上由上级法院进行再审程序监督的纠错机制难以适用。此外,现行制度虽然并未排除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的可能,但对再审审判主体、审判组织组成、审判监督主体等问题均缺乏明确的专门规定,使得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裁判实质上处于审判救济不足的状态。

三、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再审程序设计

应当明确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裁判应接受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再审程序监督。从职能定位看,知识产权法庭的特殊之处在于,其既承担了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技术类知识产权裁判标准的职能,又吸收了部分原本由高级人民法院承担的上诉审判职能。因此,其裁判更有必要受到再审程序监督,以免个案错误因其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效力而被放大。从比较法视角看,域外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实质上多设置于高等法院层级或明确其裁判需接受更高层级司法机构的监督。例如,美国由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集中审理专利上诉案件,当事人仍可向联邦最高法院申请复审;日本的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专属于作为东京高等法院的特别支部也就是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负责审理,而最高法院保留有最终上告审。我国亦可借鉴相关经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将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定位为相对独立的特殊审判机构,并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通过再审程序对其裁判予以监督。

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明确由最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承担对知识产权法庭裁判的再审程序监督职能。不同于作为派出常设审判机构的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内设审判机构,主要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二审知识产权及竞争纠纷案件,以及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及竞争纠纷审判监督案件。相较于最高院审判监督庭,最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在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中具有更强的专业优势。由最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进行再审监督,既可以缓解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自我监督”的疑虑,又能够借助本部的知识产权审判力量进行再审程序救济,从而实现审级独立与专业审查之间平衡,打消公众对最高法院能否监督派出机构裁判案件的疑虑。

必须强调的是,组织结构以及程序制度的修改完善虽需要一定的时间,但实施案件再审审判监督,有错必纠,加强司法救济和司法权威刻不容缓。在现有制度下,最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可以基于现有规则,对存在问题的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的案件勇于进行提审和纠错,充分履行再审监督职责,这样才能保证再审审判监督不缺位。

四、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审判监督程序完善

应当明确对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审判监督,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虽可被视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专门审判机构,但其在层级上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性质上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派出机构。若由地方省级人民检察院对其进行审判监督,将会导致监督层级错位,难以形成有效的审判监督机制。不过,即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审判监督职责,仍需回应两方面问题。其一是专业技术能力问题。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专利权利要求解释、技术事实查明等复杂事项,多数检察人员未必具备专业的技术判断能力。针对这一问题,可建立专家辅助机制,邀请具备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专家学者、相关行业人员参与案件审查,通过专家咨询、论证会、特邀检察官助理等方式,为检察机关厘清技术事实提供支持。其二是监督体系的衔接问题。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监督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那么对最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再审程序的监督就不宜由同一机构进行,否则可能会导致再审案件的法律监督流于形式。对此,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的知识产权检察机构,形成与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相对应的专业化监督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本部与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机构在受案范围和监督对象上合理分工,分别对应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和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的相关案件。通过这种制度安排,既能保证监督层级对等,又能提升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监督的专业性、准确性和实效性。

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要真正发挥“国家知识产权法院”的制度功能,不仅需要继续强化其专业审判能力,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与其特殊地位相匹配的审判程序保障机制。明确其裁判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再审程序监督,并完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导的审判监督制度。由此,补齐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再审程序与法律监督程序方面的短板,利于其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战略中发挥更加稳定、长远的法治保障作用,使其真正立于不败之地,成为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最高地。

(作者:丛立先,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院长、特聘教授)

【责任编辑:吴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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