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详解

发布时间:2017-07-24 14:54:29 | 来源:无线电管理局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胡俊


  三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利益的需要。通过制定《办法》,明确相对人申请频率使用许可应当具体的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取得许可后频率转让、延期等事项,一方面为相对人办理许可提供明确的指引,另一方面可以对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审批工作有相应的预期,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确定了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事项,即:当事人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以及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的活动。同时,《办法》也对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的审批权限进行了明确: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二)完善了申请和审批程序。《办法》在《条例》规定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申请和审批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了相关内容。一是明确了办理许可时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使用频率申请、申请人基本情况、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依法使用频率的承诺书等。二是明确了无线电管理机构对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程序及审查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综合考虑国家安全需要和可用频率的情况,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三是明确了审查的延长期限及除外期限。无线电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审查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评审、依法举行听证,或者需要完成有关国内、国际协调、履行国际规则规定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四是明确了许可期限。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的,许可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对于《办法》施行前已取得许可,无线电管理机构未明确使用许可期限的,如使用时间已超过10年且需要继续使用的,应自《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延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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