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详解
发布时间:2017-07-24 14:54:29 | 来源:无线电管理局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胡俊
(三)明确了许可证的内容。《办法》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许可证由正文、特别规定事项、许可证使用须知、频率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组成。许可证正文应当载明无线电频率使用人、使用频率、使用地域、业务用途、使用期限、使用率要求等事项。对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试验使用无线电频率等特殊情形,可以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批准文件,与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
(四)规范了无线电频率使用行为。《办法》明确了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接受、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一是使用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拟变更许可证所载事项或者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是明确了使用人不得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如需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提交转让协议,报请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三是规范干扰投诉及处理。依法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受到有害干扰的,可以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五)完善了监督管理措施。《办法》加强了对无线电频率使用的事中事后管理。一是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组织开展无线电频率使用评估,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使用效率等进行检查。二是建立了年度报告制度。使用人应当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报告,包括上一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执行无线电管理规定的情况等。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应当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三是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条例》有关规定,细化了撤销、注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情形。对于无线电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频率使用人取得许可后超过2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等情形,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对于许可期限届满未书面申请延续或者未准予延续,使用人在使用期限内终止使用频率,许可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等情形,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注销手续。